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教职工岗位聘任与管理,规范考勤和请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学校实行在岗人员考勤登记制度。教职工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 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原因、请假的期限等,分级审批;假满上班,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 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上的教职工实行每日上、下午考勤制度。
第四条 教学、科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课、全会考勤制,旷课按实际缺课数扣发课时津贴;旷会一次按照缺课两课时扣发课时津贴。
第五条 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和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部门为单位,按照学院要求上下班时间安排相应的坐班时间;每学期初各部门须将其坐班时间安排表报送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第六条 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考勤按考勤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其中校级领导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处级干部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负责审批及监督管理,其他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勤。人事处宏观管理。学校要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要把考勤管理纳入单位领导的岗位职责中,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 考勤员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统计完毕,认真填写考勤记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报人事处。
第九条 请假:教职工请病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如系病情紧急,当时无法写出请假单的,须在此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病假的批准权限:(1)院领导干部请假,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2)院处级正、副职领导干部请假,10天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10天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组织部备案。(3)其他人员病假在7天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8-15天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病假超过15天,经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条 教职工请病假超过15天的,须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工作年限不满10年且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且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人员视为病休人员。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病休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持病历及相关医疗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长治学院申请病休审批表》。
(2)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为我单位出具病休、身体状况鉴定等证明的指定医院。
(3)对申请病休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在半个月内带申请病休者本人到上述指定医院核查,并出具相关病休证明。
(4)对鉴定结果符合病休条件的,由申请病休人员所在部门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病休待遇。
第十三条 病(休)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超过7天不满两个月的,根据我院有关规定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校内岗位津贴。
(2)教职工工作年限不满10年,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从核准超假的下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或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核准超假的下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病假超过十二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十二个月的,从核准超假的下月起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3)教职工工作年限满10年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或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核准超假的下月起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假超过十二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十二个月的,从核准超假的下月起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第十四条 病(休)假管理的有关规定
(1)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每月10日前将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交本单位。
(2)各单位要关心病休人员的生活,同时要加强对病休人员的管理。对连续病假满两个月的,学院要指定专人到上述指定医院对病休人员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3)教职工进行病休假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本人负担。
(4)对未丧失劳动力确需休息的教职工,仍须按月提交上述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复工
① 连续病假三至六个月者,病愈复工,应持二级以上医院的复工证明,并试工一个月。
②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者,病愈复工,应持上述指定医院的复工证明,并试工两个月。
③ 试工期间因旧病复发,连续休养10天以上或累计15天以上者,视为试工不合格,其试工病假与试工前病假合并计算。
④ 试工期间因患其他疾病需请假或请事假,应顺延试工期。试工人员申请继续试工,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五条 事假
1、请假:教职工请事假,由教职工本人写出请假单,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并在各单位考勤记录中如实反映,教职工确因事情紧急,当时无法办理有关手续,应在此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批准权限 :
(1)院级领导干部请假,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考勤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登记。
(2)院处级正、副职领导请假,10天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10天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请假后均须到组织部备案。
(3)其他教职工请事假,由教职工本人写出请假单,按以下批准权限审批:
① 7天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② 8天至15天,经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③ 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由单位签署意见后,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④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教职工再请事假,需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超过30天,则由所在单位报经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⑤ 请假批准后,均须到人事处备案。
3、事假待遇
(1)教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超过2天不满15天,按天扣发事假期间的补贴补发部分和院内岗位津贴。
(2)一个月内事假满15天,扣发当月补贴补发部分和院内岗位津贴。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超过三个月,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产假、节育假
1、产假: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凭医院和院计生办证明,可请产假4个月;如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产假可续请到6个月。
2、节育假: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根据医院证明,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执行。其中上环可请假1周,引产、结扎可请假2周。
3、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假期间,按病假待遇办理。
4、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须病休的,其病休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的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5、领取病假工资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仍须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病假工资,产前产后病假合并计算。
6、女职工在批准的产假内,其工资和省地方性补贴照发,停发院内津贴。
第十七条 其他假期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假10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教职工婚假可增加至30天,双方符合双方享受,一方符合一方享受。
2、丧假:教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的直系亲属死亡,可请假15天。
3、探亲假 我院实行教职工休假制度,教职工需探亲时,应在寒假、暑假期间探亲,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另行再批探亲假。
4、在批准的婚假、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和院内津贴照发。
5、以上各类假,超过规定假期,按事假对待。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者,视为旷工(课)
1、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含病休人员未按规定交诊断证明者)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到岗者;
3、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者;
4、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符合病休条件但拒不到岗的;
5、旷工在一周以内的,扣发当月补贴补发部分和院内岗位津贴;超过一周不满15天者,扣发当月全额工资的50%,并给予纪律处分;
6、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假期的其他规定
1、在请假期间,如遇公休日、暑假、寒假及法定节假日,假期连续计算。
2、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恢复工作者,应及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3、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根据考勤记录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教职工工龄间断情况》登记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章 出国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出国人员,我院本着支持出国、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原则,其所在单位要经常保持和出国人员的联系,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鼓励留学人员回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从出境之下月起停发全部工资。批准留学期内保留公职。逾期一年后仍不返校工作者,不再保留公职。
第二十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满确须延期回国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超过三个月。未经批准到期未归或准许延期期满未归的,自逾期之下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后仍不返校者,不再保留公职。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因私出境,到期未返校者,自逾期之下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后仍不返校者,不再保留公职。
第二十四条 对已持有护照再次出国者,须到人事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未办手续者,私自出境视为旷工。
第三章 对违纪人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的处理,未定性者,所在单位须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定性无责任时,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定性有责任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精神,对以下情况之一的教职工,经教育无效,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人事处按程序办理辞退手续。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需要减员时,本人拒不接受组织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4、损害学院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给学院造成极坏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
6、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
7、违犯规章制度或工作规程,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七条 自动离职
1、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无故超假的,从旷工或超假之日起即停发全额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2、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全部工资部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辞退、自动离职的办理程序
1、对拟做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要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后,由所在部门为其填写《辞退人员审批表》或《教职工自动离职审批表》备存。
2、学院以学院文件下发辞退或自动离职文件;并以书面形式或登报形式通知辞退人员或自动离职人员。
3、被辞退人员在通知送达或登报之日起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辞退手续;对拒不办理手续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教职工违犯考勤纪律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事处。对隐瞒情况不报的,学院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扣发责任人的院内岗位津贴部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原其他有关考勤或请假等规定的相关实施文件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不再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扣发工资的具体部分认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