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增强外聘教师的责任意识,维护学院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界定
外聘教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学院,根据需要聘任在学院相关系部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并按课时计发酬金的专任教师。
二、聘请外聘教师的基本原则
1、各系部每学年在安排教学时,应按18:1的生师比例配备专任教师。其中内聘教师为70%,其余师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聘教师。
2、新建专业、新开课程,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外聘教师。
3、聘请外聘教师的总量应控制在专职专任教师总数的30%以内。
4、聘任外聘教师需满足聘任基本条件,坚持择优聘任。
三、外聘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学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专业技能性强的专业,如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等专业可适当放宽至具有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的人员。
3、具有教授课程所需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有在高校任教的经历(个别理工科专业重点考虑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
4、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新建专业或实践指导类课程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能完成所承担教学任务,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四、聘任外聘教师的程序
1、各系部在每年的6月初和12月初安排下一学期课程前,填报《长治学院聘请外聘教师计划表》,报人事处师资科。师资科汇同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备案。
2、各系部负责以试讲等方式对外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时请外聘教师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做此项要求)等,以上证件复印一份交人事处师资科入外聘教师档案保存。
3、符合学院相关系部聘请的外聘教师,在接受系部教学任务前,须由系部与其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交人事处纳入师资档案;个别特殊情况可在外聘教师开课后两周内,收齐相关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协议书原件交人事处师资科。
4、经学院批准的外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为试用期,各聘任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的信息;不适应学院教学工作者,应及时停止聘用。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经学院同意聘用的外聘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按学院外聘教师课时费标准发放课时酬金。
六、外聘教师的管理
1、各系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教学任务、教学要求及课酬标准,并向外聘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文件和教学用品。
2、外聘教师在授课期间不得擅自请人代课,一经发现立即解除聘用,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外聘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授课,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请假,并按学院管理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4、外聘教师授课期间,要按照系部要求提交教学日志、教案等相关资料,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院系组织的教学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接受学院正常管理,教学效果差,考核不合格,且拒不改正者,学院将减半发放课时报酬或月津贴标准直至终止聘用合同。
5、各系部要建立外聘教师考核档案,聘期末由系部会同教务处对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教师职责和未完成教学任务者,不予续聘。
6、解聘后的外聘教师两年内不得在学院任教。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