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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教师考核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1-05-10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长治学院教师考核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科学、公正地考核教师任职情况,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之宗旨是科学、公正地对教师履行本职工作的水平、能力、态度和业绩进行评价,为教师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优奖励、职务续聘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以系(部)为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每位教师的教学、科研、其他工作以及奖惩情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核定教师年度考核级别。  

第四条 教师考核分学年和任期考核两种。学年考核于每年6月-7月进行;任期考核在教师担任同一职务期满时进行。  

第五条 各系(部)教师考核优秀人数指标,由学校在每年教师考核之前,根据教师数量结合对各系(部)的评估考核情况核准下达。  

第六条 考核表中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数据要经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审核认定,考核结论要公开,并与本人见面,经学校考核领导组审核同意,由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业务水平、科研成绩等四个方面。政治思想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后三项分别记分。  

第八条 政治思想考核  

(一)合格: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工作一丝不苟,努力进取,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学风严谨,教风端正。;   

3.为人师表,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方针。

(二)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⒈ 违反有关教师聘任规定的政治思想条件;

⒉ 拒不接受学校、系(部)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⒊ 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   

⒋ 工作中严重失职或有重大教学事故(教学、安全等方面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屡出一般事故而无改正表现;   

5.旷课四节以上 ,经常私自调课,在外出学习期间擅离岗位1个月以上;

6. 考核中伪造学历,谎报、剽窃他人成果;

7. 正在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思想意识不良,品行不端,课堂上给学生灌输不健康思想以及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不能为人师表。  

第九条 教学考核  

教学考核分两项进行,即教学工作考核和教学业务水平考核,分别记分。  

1.教学工作考核分为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业务水平考核,分别记分;  

教学工作总分=教学工作量分×75% +教学工作附加分×25%  

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记录为准(个人考核中教学工作量,必须经教务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1)我校年教学工作量标准为210学时    

每完成教学工作量一个百分点记1分,最高分为100分。    

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每超5%记1分。  

(2) 教学工作附加分  

① 系统授课(每门课程36学时以上):2门记4分,3门记6分。

② 指导教育实习、野外专业实习、校外见习每工作1周记1分。

③ 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指经所在系(部)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确定的培养关系),记4分,如所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做出突出贡献或考核优秀者,另加6分。

④ 实验室建设(必须有系(部)审定备案的实验室建设书面报告,并经学校教务处验收合格),每建成一个实验室(达到能完成大纲要求的实验计划)记10分,凡带实验课程的教师,无实验员另加2分。

⑤ 体育代表队,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运动会前三名的集体项目记8分,个人项目记6分;第六名集体项目记6分,个人项目记4分;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集体项目记6分,个人项目记4分;第四第六名集体项目记4分,个人项目记2分。

⑥ 教学奖励

教学成果奖国家一等奖50分      

国家二等奖  25分      

省级一等奖  25分      

省级二等奖  10分      

校级一等奖  10分      

校级二等奖  5分

⑦ 班主任或系(部)团总支加2分。

⑧ 学术报告、讲座每次2分(指在科研处备案并有讲授提纲)。

⑨ 学术社团工作:省级以上学会理事记1分。

2.教学水平考核  

教学水平考核按《长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长学院字[2006]16号)执行。

第十条 科研考核:科研考核成绩为各种科研成果累计之和。

(一)论文

1.国家特级期刊计80分;

2.国家一级学科主学报计50分;

3.国家一级学科主要学术刊物、二级学科主学报计30分;

4.中文核心期刊、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全文刊登, 正式出版)、国家报纸学术专版计20分;

5.省级学术刊物、省部级报纸学术专版计10分;

6. 被SCI、EI等收录的文章加计原发表刊物标准的100%计分;    

7.被同级以上刊物全文转载,以转载刊物标准的60%计分;

8. 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赏析性文章3000以上字计10分,科普及一般译文类每万字计5分。  

(二)著作

1.专著(本人撰写每万字记分)

主编

副主编

撰写(万字)

国家级出版社

省级出版社

论著

30

15

编著

2

1

15

5

2.教材(本人撰写每万字记分)

主编

副主编

编写人员

国家统编教材

30

20

10

省统编教材

15

10

5

3.工具书、古书点校、古书注译、编选(本人撰写万字)

(1)国家级出版社

主编

副主编

其他

工具书

5

4

3

古书点校

6

5

4

古书译著

9

8

7

编选

3

2

1

(2)省级出版社

主编

副主编

其他

工具书

3

2

1

古书点校

4

3

2

古书译著

7

6

5

编选

3

2

1

(3)科学研究项目(同一个项目涉及几个方面的以最高项记分)

①立项课题

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

开发

国家级

80

30

省级

20

8

校级

10

5

②科研成果鉴定

A    国内先进水平                      50分

B    省内先进水平                      30分

③为学校创收(以进入学校财务帐的数目为准,须有计财处证明)万元

A、一般科技开发                        30分

B、技 术 推  广                        25分

C、技 术 服  务                        15分

④获政府部门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国家级奖项           80分        50分        30分

A、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40分        30分        20分

B、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40分        30分        20分

C、省部级社科奖         40分         30分       20分

注:1、科研计分所涉及的项目、经费、著作、论文、科技开发、鉴定、获奖等均指在科研处备案的科研成果。  

2、本条目中,如属于合作完成项目,2人合作时第一人按该项目总分70%记分,第二人30%;如系三人合作,第一人50%,第二人30%,第三人20%;多人合作者,第一作者和项目负责人所得分数不得低于50%,各人分数之和不得超过所属项目应得分数。

第十一条  奖励分: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模范、优秀、先进等称号者,按规定分值,直接记入考核总分。国家级5分、省级2分、校级1分。  

第十二条  学年度考核得分为本学年度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科研测评的实际得分。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积分是指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科研测评的年度得分的平均分。

(一)任期教学工作积分=教学工作量年度均分×75%+教学工作附加分年度均分×25%

(二)任期教学水平积分,按近两年水平平均值计。

(三) 任期出版著作积分。

                      n

R= 1/N Σ K著i

        i=1

(四)任期发表论文积分

n

R= 1/N Σ K论i

i=1

(五)任期科技成果积分

              n

R项目=1/N Σ K项i

i=1

(六)R科研 = R著作 + R+ R

注:式中N表示任期年限,K表示单项科研成果(著作、论文、项目)记分,n表示科研成果数量,R表示科研总积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领导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

(一) 全校教师考核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以系(部)为单位进行,各系(部)考核工作由系(部)考核小组负责,政治思想的考核由各支部负责。  

(二)各系(部)考核小组要根据每位教师的综合表现,确定出每年度和任期考核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级考核成果。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一)按时填写教师职务考核登记表,进行自我鉴定。  

(二)登记表中的工作量、科研情况必须到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认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三)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将初步结果向被考核人员公布。  

(四)各系(部)要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上报学校任期考核名单,名单确定后,经系(部)主任签字连同教师考核登记表报送人事处。  

(五)学校考核领导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对考核“优秀”人员进行最后的审定,并上报省教委职改办备案。  

注:年度考核总分=教学工作×40%+教学水平×30%+科研×30%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考核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师职务考核领导组组织实施,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学工作

教学水平

科研

备注

副高以上

85以上

85以上

40以上

讲师

85以上

85以上

30以上

助教

85以上

75以上

10以上

副高以上

70以上

75以上

30以上

讲师

70以上

70以上

20以上

助教

70以上

70以上

副高以上

60以上

60以上

20以上

讲师

60以上

60以上

10以上

助教

60以上

60以上

副高以上

59以下

59以下

讲师

59以下

59以下

助教

59以下

59以下

注:此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