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教师考核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科学、公正地考核教师任职情况,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之宗旨是科学、公正地对教师履行本职工作的水平、能力、态度和业绩进行评价,为教师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优奖励、职务续聘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以系(部)为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每位教师的教学、科研、其他工作以及奖惩情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核定教师年度考核级别。
第四条 教师考核分学年和任期考核两种。学年考核于每年6月-7月进行;任期考核在教师担任同一职务期满时进行。
第五条 各系(部)教师考核优秀人数指标,由学校在每年教师考核之前,根据教师数量结合对各系(部)的评估考核情况核准下达。
第六条 考核表中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数据要经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审核认定,考核结论要公开,并与本人见面,经学校考核领导组审核同意,由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业务水平、科研成绩等四个方面。政治思想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后三项分别记分。
第八条 政治思想考核
(一)合格: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工作一丝不苟,努力进取,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学风严谨,教风端正。;
3.为人师表,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方针。
(二)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⒈ 违反有关教师聘任规定的政治思想条件;
⒉ 拒不接受学校、系(部)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⒊ 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
⒋ 工作中严重失职或有重大教学事故(教学、安全等方面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屡出一般事故而无改正表现;
5.旷课四节以上 ,经常私自调课,在外出学习期间擅离岗位1个月以上;
6. 考核中伪造学历,谎报、剽窃他人成果;
7. 正在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思想意识不良,品行不端,课堂上给学生灌输不健康思想以及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不能为人师表。
第九条 教学考核
教学考核分两项进行,即教学工作考核和教学业务水平考核,分别记分。
1.教学工作考核分为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业务水平考核,分别记分;
教学工作总分=教学工作量分×75% +教学工作附加分×25%
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记录为准(个人考核中教学工作量,必须经教务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1)我校年教学工作量标准为210学时
每完成教学工作量一个百分点记1分,最高分为100分。
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每超5%记1分。
(2) 教学工作附加分
① 系统授课(每门课程36学时以上):2门记4分,3门记6分。
② 指导教育实习、野外专业实习、校外见习每工作1周记1分。
③ 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指经所在系(部)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确定的培养关系),记4分,如所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做出突出贡献或考核优秀者,另加6分。
④ 实验室建设(必须有系(部)审定备案的实验室建设书面报告,并经学校教务处验收合格),每建成一个实验室(达到能完成大纲要求的实验计划)记10分,凡带实验课程的教师,无实验员另加2分。
⑤ 体育代表队,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运动会前三名的集体项目记8分,个人项目记6分;第六名集体项目记6分,个人项目记4分;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集体项目记6分,个人项目记4分;第四第六名集体项目记4分,个人项目记2分。
⑥ 教学奖励
教学成果奖国家一等奖50分
国家二等奖 25分
省级一等奖 25分
省级二等奖 10分
校级一等奖 10分
校级二等奖 5分
⑦ 班主任或系(部)团总支加2分。
⑧ 学术报告、讲座每次2分(指在科研处备案并有讲授提纲)。
⑨ 学术社团工作:省级以上学会理事记1分。
2.教学水平考核
教学水平考核按《长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长学院字[2006]16号)执行。
第十条 科研考核:科研考核成绩为各种科研成果累计之和。
(一)论文
1.国家特级期刊计80分;
2.国家一级学科主学报计50分;
3.国家一级学科主要学术刊物、二级学科主学报计30分;
4.中文核心期刊、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全文刊登, 正式出版)、国家报纸学术专版计20分;
5.省级学术刊物、省部级报纸学术专版计10分;
6. 被SCI、EI等收录的文章加计原发表刊物标准的100%计分;
7.被同级以上刊物全文转载,以转载刊物标准的60%计分;
8. 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赏析性文章3000以上字计10分,科普及一般译文类每万字计5分。
(二)著作
1.专著(本人撰写每万字记分)
|
主编 |
副主编 |
撰写(万字) |
国家级出版社 |
省级出版社 |
论著 |
|
|
30 |
15 |
编著 |
2 |
1 |
15 |
5 |
2.教材(本人撰写每万字记分)
|
主编 |
副主编 |
编写人员 |
国家统编教材 |
30 |
20 |
10 |
省统编教材 |
15 |
10 |
5 |
3.工具书、古书点校、古书注译、编选(本人撰写万字)
(1)国家级出版社
|
主编 |
副主编 |
其他 |
工具书 |
5 |
4 |
3 |
古书点校 |
6 |
5 |
4 |
古书译著 |
9 |
8 |
7 |
编选 |
3 |
2 |
1 |
(2)省级出版社
|
主编 |
副主编 |
其他 |
工具书 |
3 |
2 |
1 |
古书点校 |
4 |
3 |
2 |
古书译著 |
7 |
6 |
5 |
编选 |
3 |
2 |
1 |
(3)科学研究项目(同一个项目涉及几个方面的以最高项记分)
①立项课题
|
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 |
开发 |
国家级 |
80分 |
30分 |
省级 |
20分 |
8分 |
校级 |
10分 |
5分 |
②科研成果鉴定
A 国内先进水平 50分
B 省内先进水平 30分
③为学校创收(以进入学校财务帐的数目为准,须有计财处证明)万元
A、一般科技开发 30分
B、技 术 推 广 25分
C、技 术 服 务 15分
④获政府部门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国家级奖项 80分 50分 30分
A、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40分 30分 20分
B、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40分 30分 20分
C、省部级社科奖 40分 30分 20分
注:1、科研计分所涉及的项目、经费、著作、论文、科技开发、鉴定、获奖等均指在科研处备案的科研成果。
2、本条目中,如属于合作完成项目,2人合作时第一人按该项目总分70%记分,第二人30%;如系三人合作,第一人50%,第二人30%,第三人20%;多人合作者,第一作者和项目负责人所得分数不得低于50%,各人分数之和不得超过所属项目应得分数。
第十一条 奖励分: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模范、优秀、先进等称号者,按规定分值,直接记入考核总分。国家级5分、省级2分、校级1分。
第十二条 学年度考核得分为本学年度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科研测评的实际得分。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积分是指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科研测评的年度得分的平均分。
(一)任期教学工作积分=教学工作量年度均分×75%+教学工作附加分年度均分×25%
(二)任期教学水平积分,按近两年水平平均值计。
(三) 任期出版著作积分。
n
R著 = 1/N Σ K著i
i=1
(四)任期发表论文积分
n
R论 = 1/N Σ K论i
i=1
(五)任期科技成果积分
n
R项目=1/N Σ K项i
i=1
(六)R科研 = R著作 + R论 + R项
注:式中N表示任期年限,K表示单项科研成果(著作、论文、项目)记分,n表示科研成果数量,R表示科研总积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领导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
(一) 全校教师考核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以系(部)为单位进行,各系(部)考核工作由系(部)考核小组负责,政治思想的考核由各支部负责。
(二)各系(部)考核小组要根据每位教师的综合表现,确定出每年度和任期考核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级考核成果。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一)按时填写教师职务考核登记表,进行自我鉴定。
(二)登记表中的工作量、科研情况必须到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认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三)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将初步结果向被考核人员公布。
(四)各系(部)要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上报学校任期考核名单,名单确定后,经系(部)主任签字连同教师考核登记表报送人事处。
(五)学校考核领导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对考核“优秀”人员进行最后的审定,并上报省教委职改办备案。
注:年度考核总分=教学工作×40%+教学水平×30%+科研×30%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考核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师职务考核领导组组织实施,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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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 |
教学水平 |
科研 |
备注 |
优 秀 |
副高以上 |
85以上 |
85以上 |
40以上 |
|
讲师 |
85以上 |
85以上 |
30以上 |
|
助教 |
85以上 |
75以上 |
10以上 |
|
称 职 |
副高以上 |
70以上 |
75以上 |
30以上 |
|
讲师 |
70以上 |
70以上 |
20以上 |
|
助教 |
70以上 |
70以上 |
|
|
基 本 称 职 |
副高以上 |
60以上 |
60以上 |
20以上 |
|
讲师 |
60以上 |
60以上 |
10以上 |
|
助教 |
60以上 |
60以上 |
|
|
不 称 职 |
副高以上 |
59以下 |
59以下 |
|
|
讲师 |
59以下 |
59以下 |
|
|
助教 |
59以下 |
59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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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