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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攻读学位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11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长学院字[2007]33

长  治  学  院

关于教师攻读学位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较大限度地拓展人才工作的空间,拓宽教职工提升学历的途径,进一步规范师资队伍管理,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

1、学院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

2、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在其服务期满后可报考攻读博士学位;新分配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工作两年以上,可报考攻读博士学位。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公职,正常晋升工资,按时发放工资;学习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论文答辩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个人先期垫付;返校工作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后再予报销。

二、本科学历教师考取硕士学位

1、学院支持教师通过统考、在职等多种形式取得硕士学位。

2、新分配本科学历教师,见习期满,工作一年以上,可报考高一级学位考试。

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公职,暂停发放工资,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返校工作后,补发基本工资部分。

三、教师进修的规定

1、学院原则上不再支持教师外出单科进修。

2、个别特殊专业的教师申请进修,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修深造。

3、进修期间保留公职,不予发放工资,所有费用一律自理。

四、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五、本规定自20075月起执行。

00七年五月十日